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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民初117号

颜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颜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117号原告颜某,村民。被告赵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

审判员  罗建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