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117号原告颜某,村民。被告赵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
审判员 罗建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颜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117号原告颜某,村民。被告赵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
审判员 罗建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