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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3542号

陈晨与庆阳市鼎惠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晨,庆阳市鼎惠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国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542号原告陈晨,甘肃省平凉市人。被告庆阳市鼎惠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合水县。法定代表人李秀斌,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国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晨与被告庆阳市鼎惠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晨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晨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60元,退付原告陈晨4880元,由原告陈晨负担4880元。

代理

审判员  喻海妮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 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