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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873号

徐章林与商河烨磊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章林,商河烨磊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873号申请执行人徐章林,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商河烨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法定代表人葛金豹,经理。申请执行人徐章林与被执行人商河烨磊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商劳人仲案(2015)2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商河烨磊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章林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商河烨磊服饰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司法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额18500元,待被执行人商河烨磊服饰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商劳人仲案(2015)27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兴宝

审 判 员  高 营

代理

审判员  刘立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