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110号
原告:蛟河市沅怡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水畔人家小区3号楼8单元1层西门。
法定代表人:周俊枫,经理。
被告:晓越钣金,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水畔人家小区3号楼9号门市房。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沅怡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晓越钣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蛟河市沅怡源物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给付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蛟河市沅怡源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沅怡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元,由原告蛟河市沅怡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延升(此件共1页,共印6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