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丹民初字第5219号原告丹阳龙江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大泊埝庙村。法定代表人曾昭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键、王慧(实习),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平。委托代理人董柏林,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丹阳龙江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丹阳龙江钢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键,被告杨平委托代理人董柏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丹阳市龙江钢铁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因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经丹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并作出丹劳人仲字(2015)第168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该仲裁裁决部分赔偿不准确,被告月工资水平过高,且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系原告支付。故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杨平辩称,丹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合理,原告的诉称与事实不符。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处员工,原告并未为被告缴纳工作期间的工伤保险。2014年7月18日8时45分许,被告在原告处电炉车间拆除电炉内炉渣时,不慎跌落至渣盘内导致受伤,后被送至丹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2月3日经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7月21日经镇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并垫付鉴定费400元。被告住院期间,由其家属护理。2015年10月20日,丹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丹劳人仲字(2015)第16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被告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5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护理费840元、鉴定费400元,合计81520元。因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丹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丹劳人仲字(2015)第168号仲裁裁决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丹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诉称被告月工资水平过高,且住院伙食补助及护理费系原告支付的意见,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观点,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参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终止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
二、原告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被告杨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护理费840元、鉴定费400元,合计81520元。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丹阳龙江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林莺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费阳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