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65号原告林友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建深、周春妮,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芝林。被告蔡建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友胜与被告陈芝林、蔡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友胜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友胜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林爱玉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 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