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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65号

林友胜与陈芝林、蔡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友胜,陈芝林,蔡建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65号原告林友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建深、周春妮,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芝林。被告蔡建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友胜与被告陈芝林、蔡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友胜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友胜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林爱玉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 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