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591号原告许素娟,女,1951年10月25日生。被告王艳,女,1946年生。
原告许素娟与被告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素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窦天星
人民陪审员 刘长江
人民陪审员 席冠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