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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1591号

许素娟与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素娟,王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591号原告许素娟,女,1951年10月25日生。被告王艳,女,1946年生。

原告许素娟与被告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素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窦天星

人民陪审员  刘长江

人民陪审员  席冠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