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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75号

XX兰申请执行李毅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兰,李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75号申请执行人XX兰,女,汉族,生于1966年8月15日,住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被执行人李毅,男,汉族,生于1978年7月4日,湖南省涟源市人,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涟源市杨市镇案由:生命权纠纷本院受理XX兰申请执行(2015)绵民终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李毅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川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