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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5民初191号

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山丹县供电公司诉被告张掖市东水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山丹县供电公司,张掖市东水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5民初191号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山丹县供电公司。负责人雷建勤,该公司经理。地址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委托代理人车建军,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掖市东水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峣,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山丹县东水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山丹县供电公司诉被告张掖市东水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找到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峣及被告负责收件人,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法定代表人刘峣及被告负责收件人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法定代表人刘峣及被告负责收件人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被告法定代表人刘峣及被告负责收件人住址不明,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法定代表人刘峣及被告负责收件人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山丹县供电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72元,退还给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山丹县供电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聚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谭 阳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