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525号原告刘希伟。被告车桂林,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希伟与被告车桂林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希伟撤回对被告车桂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新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