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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525号

刘希伟与车桂林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希伟,车桂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525号原告刘希伟。被告车桂林,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希伟与被告车桂林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希伟撤回对被告车桂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新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