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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8刑初38号

陈某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陈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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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8刑初3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8月8日出生,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身份证号码440624196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路岭南巷*号*梯201。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粤E×××××号牌小型轿���行驶至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高明大道潭边村前路段时,与被害人黄雅伦驾驶粤E×××××号牌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以及粤E×××××号牌小型轿车上乘客赖燕芬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陈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98.8mg/100ml。经法医鉴定,赖燕芬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黄雅伦、赖燕芬的陈述,证人何慧娴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片及事故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当事人信息材料,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及提取血液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痕迹记录表,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关燕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红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