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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终字第2217号

张晓亮与杨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乐,张晓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2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乐,男,生于1987年5月15日,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亮,男,生于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杨乐与张晓亮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乐以双方协商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上诉人杨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丽萍

审 判 员  尤 薇助理

审判员  刘 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付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