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2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乐,男,生于1987年5月15日,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亮,男,生于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杨乐与张晓亮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乐以双方协商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上诉人杨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丽萍
审 判 员 尤 薇助理
审判员 刘 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付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