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2683号原告张中海,男。被告赵迪,男。委托代理人李伟,商丘市梁园区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333号发展国际大厦12层1201-1205号。代表人王海松,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庆海,该单位员工。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北海路中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海诉被告赵迪、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中海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依法由
审判员叶红梅、丁国华,
人民陪审员王启山组成合议庭,由叶红梅担任
审判长,公开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中海于2016年1月16日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中海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张中海承担。
审 判 长 叶红梅
审 判 员 丁国华
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蔡锦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