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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2683号

原告张中海诉被告赵迪、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中海,赵迪,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2683号原告张中海,男。被告赵迪,男。委托代理人李伟,商丘市梁园区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333号发展国际大厦12层1201-1205号。代表人王海松,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庆海,该单位员工。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北海路中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海诉被告赵迪、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中海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依法由

审判员叶红梅、丁国华,

人民陪审员王启山组成合议庭,由叶红梅担任

审判长,公开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中海于2016年1月16日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中海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张中海承担。

审 判 长  叶红梅

审 判 员  丁国华

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蔡锦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