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905号
原告:张梦洁,女,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告:XX帅,男,199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梦洁诉被告XX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梦洁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XX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梦洁撤回对被告XX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理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淑婷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莲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