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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8执3号

丁善有与刁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善有,刁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3号申请执行人丁善有,男,汉族。被执行人刁峰,男,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丁善有与被执行人刁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刁峰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5)汤商初字第5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计 忱

代理

审判员 孙 彬

代理

审判员 李洪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 员代 文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