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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101号

申请人袁瑞书与被执行人纪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瑞书,纪海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01号申请人袁瑞书。被执行人纪海明。申请人袁瑞书与被执行人纪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7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79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柳秀山

审判员  徐 猛

审判员  韩长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宗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