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谢国荣。被执行人谢崇明。谢国荣申请执行谢崇明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国荣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的(2014)富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生活费800元(2015年9月至12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崇明于2016年1月11日履行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富执字第46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 晨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段治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