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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法执字第869号

王俊英与郭毓欣、鹤壁市永安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俊英,郭毓欣,鹤壁市永安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869号申请执行人王俊英,女,1962年1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郭毓欣,女,1969年10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市永安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霜。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俊英与被执行人郭毓欣、鹤壁市永安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淇滨民初字第2629号民事调解书。向申请执行人王俊英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郭毓欣、鹤壁市永安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王俊英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郭毓欣、鹤壁市永安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滨民初字第26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俊英如发现被执行人郭毓欣、鹤壁市永安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窦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