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00155号原告郭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施得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克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