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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7执保2号

申请执行人张云青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永顺猛洞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云青,湖南省永顺猛洞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7执保2号申请执行人张云青,男。被执行人湖南省永顺猛洞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顺县灵溪镇猛洞河路39号。法定代表人王真才,该公司董事长。张云青申请执行湖南省永顺猛洞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6)湘3127民初3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确定标的为530000元,本院已依法执行的标的为530000元,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张云青申请执行的(2016)湘3127执保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宋祖文

审 判 员  刘 伟

代理

审判员  杨 广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