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执字第147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德安盛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德安盛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47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德安盛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洋,该公司销售经理。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永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北京德安盛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仅部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货款870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709.6元、违约金22418元;2、执行费11500元;合计92652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926527.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朝晖

审判员  陈华柱

审判员  陈可榕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延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