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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执字第00927-1号

董嘉金与刘和银、陈冬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嘉金,刘和银,陈冬梅,芜湖元封酒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927-1号

申请执行人:董嘉金,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刘和银,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陈冬梅,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居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芜湖元封酒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和银,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5)芜民一初字第01453号民事判决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和银名下的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三台路国际装饰大世界XXX号房产以及金家庄区杨家山XXX号房产。

二、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1月26日至2019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凤元海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家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