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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少民初字第00811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少民初字第00811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居民。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