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81执异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方新民,男,生于1954年8月17日,汉族,退休职工。
申请执行人:湖北丹江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州二路**号。
法定代表人:辛明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超,男,生于1974年11月15日,汉族,电信局职工。被执行人方芳,女,生于1979年10月8日,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丹江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超、方芳、方新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方新民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于2016年1月6日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定,
裁定如下:准许方新民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潘如文
审判员 郭冬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青伟附相关法律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