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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835号

叶小环与李小印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叶小环,李小印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8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小环,女,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公民身份号码:×××7023。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印,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公民身份号码:×××5537。

委托代理人:陈大鹏,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叶小环因与被上诉人李小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叶小环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向叶小环送达《缴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单》,指定叶小环在收到通知次日起七天内向本院交纳二审诉讼费,但叶小环超过该期限才向本院交纳二审诉讼费。

本院认为,叶小环虽已经向本院交纳了上诉费用,但没有在指定的期间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撤回申请处理。”因此,本案应按照叶小环自动撤诉处理。综上,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叶小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叶小环逾期向本院缴纳二审诉讼费9800,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潮辉

代理

审判员  邹凤丹

代理

审判员  陈加雄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志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