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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刑更60号

化进京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刑更60号罪犯化进京,2014年10月10日入监。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二七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化进京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7月1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法执行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开封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化进京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7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化进京伙同彭军磊经预谋后,在郑州市二七区新密路与南三环立交桥南50米处,将被害人汪某挎包抢走,其包内现金4600元,诺基亚C1--01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00元,中兴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无法估价)构成抢夺罪。被告人系累犯。罪犯化进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14日、2015年11月14日、累计表扬二次;改造评审结果为:良好。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化进京自入狱以来表现一般,不符合减刑条件,不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化进京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道强

审 判 员  管小强

人民陪审员  刘林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XX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