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521民特4号申请人朱连志,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68********,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集贤县升昌镇忠安村*组***号。被申请人李春艳,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71********,女,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所地集贤县升昌镇忠安村*组***号。申请人朱连志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春艳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朱连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朱连志诉称,我与被申请人李春艳系夫妻关系,1996年李春艳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我作为李春艳的直系亲属,故申请宣告李春艳失踪。经查,李春艳,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7109111526,女,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集贤县升昌镇忠安村一组024号,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李春艳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1996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申请人亲属及升昌镇忠安村村民委员会多方查找,李春艳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4月17日发出寻找李春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春艳仍下落不明。以上事实的认定,有申请人当庭供述,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升昌镇忠安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在卷为凭,且经当庭质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李春艳自1996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本院发出寻找李春艳的公告后,李春艳仍下落不明,应当推定其失踪。申请人朱连志作为李春艳的丈夫和利害关系人,现申请李春艳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失踪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李春艳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关云慧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
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一百八十三条: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