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69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杰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美专校街66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8442-5。法定代表人邓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利川腾龙国际度假酒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腾龙大道2号,组织机构代码:55703048-5。法定代表人季祥福,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重庆杰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利川腾龙国际度假酒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利川腾龙国际度假酒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准备申请破产,季祥福长期在外躲债,下落不明,同时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也未能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恩施民终字第00504号民事调解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树兵
审判员 王广郊
审判员 李修贵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邹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