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3057号原告贺黔辉,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被告周军,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长沙和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原告贺黔辉诉被告周军、长沙和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贺黔辉于2016年1月14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黔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贺黔辉负担。
审 判 长 刘青青
人民陪审员 丁 杜
人民陪审员 徐建明二0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