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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156号

田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田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156号原告田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属于符合行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李自生提起的离婚诉讼。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田某某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宋    启    松

人民陪审员 田应交

人民陪审员谭艺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