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30执7号申请执行人张成锐。被执行人陈九兰。申请执行人张成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3130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九兰应支付的抚养费72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九兰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龙山县人民法院(2016)湘3130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 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成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