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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执54号

申请执行人孙玉军与被执行人徐成林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玉军,徐成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5执54号申请执行人孙玉军,男,1978年11月1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毕郭镇西万福村xxx号。身份证号码:370685197811133xxx。被执行人徐成林,男,1986年2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城东区74号楼西一梯xxx号。身份证号码:370685198602086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招远市人民法院(2015)招城民初字第7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前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成林应得的其父徐某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招远支公司的理赔款被我院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徐成林应得的其父徐某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招远支公司的理赔款9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学军

审判员  林天奇

审判员  贾武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玉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