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1656号原告陈某,女,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满城县。委托代理人宋影,满城县贤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满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员 袁 诚
审 判 员 刘大群
人民陪审员 范远征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滑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