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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民初字第1656号

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1656号原告陈某,女,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满城县。委托代理人宋影,满城县贤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满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员  袁 诚

审 判 员  刘大群

人民陪审员  范远征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滑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