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294号原告杨某,女,195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倪某,男,195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本院于2016年1月8日送达预交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廖 丽 婷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汤小小(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