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01005号申请执行人雷勇,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保国,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祥云,女,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雷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保国、陈祥云公证执行纠纷一案,商丘市睢阳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商睢证民字第4876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保国、陈祥云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4)商睢证民字第4876号公证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雷勇要求本院暂缓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商睢执字第010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红
审 判 员 李丹梅
代理
审判员 王春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