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23行审5号

灌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文兵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灌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文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723行审5号申请人灌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灌云县城西环路西侧放牛山南。法定代表人王安线,该主任。委托代理人姚昌志,该卫生监督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朱汝涌,该委员会卫生三科科长。被申请人李文兵。申请人灌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灌云县卫生局职责与原灌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整合为灌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2014)56号中共灌云县委文件)于2015年4月17日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李文兵作出灌卫医罚(2015)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因被申请人李文兵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灌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李文兵已履行义务,申请人灌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书面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灌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灌卫医罚(2015)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明宁

审 判 员  朱海兵

代理

审判员  李德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