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723行审5号申请人灌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灌云县城西环路西侧放牛山南。法定代表人王安线,该主任。委托代理人姚昌志,该卫生监督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朱汝涌,该委员会卫生三科科长。被申请人李文兵。申请人灌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灌云县卫生局职责与原灌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整合为灌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2014)56号中共灌云县委文件)于2015年4月17日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李文兵作出灌卫医罚(2015)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因被申请人李文兵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灌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李文兵已履行义务,申请人灌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书面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灌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灌卫医罚(2015)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明宁
审 判 员 朱海兵
代理
审判员 李德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