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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2执98号

杨艳方与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艳方,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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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2执98号申请执行人杨艳方,男,汉族,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贾贵忠,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杨艳方与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三初字第0042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64050元及逾期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智

审判员  苏 和

审判员  呼 和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春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