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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鲁执字第1166—4号

张文艳与那存乌力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文艳,那存乌力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1166—4号

申请人:张文艳,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那存乌力吉,男,蒙古族,牧民。本院对张文艳诉那存乌力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阿鲁民初字第6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那存乌力吉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的账户存款划拨至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勾  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阿拉木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