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484号原告杜安田,村民。委托代理人吴振华,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更西。委托代理人张华伟,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桂西。
原告杜安田诉被告王更西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安田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振华,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华伟、王桂西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为淮阳县鲁台轴承厂送煤期间,该厂共欠原告送煤款71915元没有归还。同年,被告王更西与鲁台镇轴承厂签订了承包合同,被告承包了该厂并在该厂债务承传表上签字表示同意承付原告的煤款71915元,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被告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债务于2001年前已结清,且淮阳县鲁台轴承厂于2004年已经破产,原告当时没有申报合格。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淮阳县鲁台轴承厂送煤期间,该厂共欠原告送煤款71915元没有归还。1998年7月1日,被告王更西与鲁台镇轴承厂签订了承包合同,被告承包了该厂并在该厂债务承传表上签字表示同意承付原告的煤款71915,被告对该笔欠款予以认可。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淮阳县鲁台轴承厂破产一案,并于2004年4月23日发布债权申报公告。通知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淮阳县人民法院(2004)淮民二破字第4-6号裁定书裁定终结淮阳县鲁台轴承厂破产还债程序。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账务表、证人证言、淮阳县人民法院(2004)淮民破字第4-1号公告、淮阳县人民法院(2004)淮民二破字第4-6号裁定书、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淮阳县鲁台轴承厂已于2004年经淮阳县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视为对其债权的放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安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98元,由原告杜安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辉代
审 判员 彭东飞
人民陪审员 朱东营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刘耀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