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06564号本院2015年12月25日对原告赵1与被告赵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0656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2015)怀民初字第0656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第7行”法定继承”应更正为”遗嘱继承”。
代理
审判员 聂颂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琪 关注公众号“”
赵×1与赵×2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06564号本院2015年12月25日对原告赵1与被告赵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0656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2015)怀民初字第0656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第7行”法定继承”应更正为”遗嘱继承”。
代理
审判员 聂颂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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