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259号原告黄禄先。被告遵义白金装饰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许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禄先诉被告遵义白金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禄先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禄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60元,依法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黄禄先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晓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