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7民初1451号
原告:河南省项城市蒋桥彩印厂,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范集开发区。
负责人:蒋宗喜
委托代理人:李现伟,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系该厂前职工。
被告:永顺县石堤镇麻岔初级中学,住所地永顺县石堤镇麻岔村。
法定代表人:田伟,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项城市蒋桥彩印厂与被告永顺县石堤镇麻岔初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系个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项城市蒋桥彩印厂撤诉。案件受理费459元,减半收取计229.5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宋 启 松
人民陪审员 田应交
人民陪审员谭艺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向 尔 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