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沁执字第0052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成伟,男,被执行人李小枝,女,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成伟、李小枝为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特担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大头的银行存款3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利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顺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