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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沁执字第00529号

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成伟、李小枝为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成伟,李小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沁执字第0052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成伟,男,被执行人李小枝,女,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成伟、李小枝为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特担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大头的银行存款3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利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顺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