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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财保33号

河北吉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许冠东、许井岗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井陉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吉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许冠东,许井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财保33号申请人河北吉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井陉县秀林镇北横口村307国道旁。法定代表人刘电亮,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许冠东。被申请人许井岗。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吉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许冠东、许井岗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相关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吉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许冠东、许井岗的银行存款20000元元或查封等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哲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贾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