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1财保2号申请人李绍平。被申请人徐继承。被申请人邹春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绍平与被申请人徐继承、邹春艳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因申请人李绍平未按人民法院通知预交案件保全费,本案应按撤回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袁昌桂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向小庆 来源:百度“”
李绍平与徐继承、邹春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1财保2号申请人李绍平。被申请人徐继承。被申请人邹春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绍平与被申请人徐继承、邹春艳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因申请人李绍平未按人民法院通知预交案件保全费,本案应按撤回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袁昌桂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向小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