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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1财保2号

李绍平与徐继承、邹春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绍平,徐继承,邹春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1财保2号申请人李绍平。被申请人徐继承。被申请人邹春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绍平与被申请人徐继承、邹春艳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因申请人李绍平未按人民法院通知预交案件保全费,本案应按撤回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袁昌桂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向小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