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5697号原告德清县新安镇泰康纸箱厂,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安镇孙家桥村邵家湾38号。投资人沈建华,厂长。被告杭州安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高新七路58号。法定代表人陈远石。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新安镇泰康纸箱厂诉被告杭州安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德清县新安镇泰康纸箱厂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安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德清县新安镇泰康纸箱厂撤回对杭州安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德清县新安镇泰康纸箱厂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凯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