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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民初80号

通化宝通担保有限公司与王世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通化宝通担保有限公司,王世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80号

原告:通化宝通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庆昌。

被告:王世富,男,汉族,1967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宝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世富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经通知后仍不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拒不预交,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原告通化宝通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绿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 庄 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