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结案报告(2015)高执字第454号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4)高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清华康利城市照明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滨州市大河置业有限公司执行情况:1、立案、送达情况:(立案时间2015年9月9日、申请执行标的717500元);2、执行调查及执行措施情况:无3、异议处理情况:无;4、标的到位、过付、交付情况:申请执行金额717500元、实际执行金额717500元;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本案为委托案件。结案方式:和解结案结案日期:2016年1月16日承办人:孙兵
书记员 :王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