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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454号

山东清华康利城市照明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滨州市大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结案报告(2015)高执字第454号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4)高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清华康利城市照明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滨州市大河置业有限公司执行情况:1、立案、送达情况:(立案时间2015年9月9日、申请执行标的717500元);2、执行调查及执行措施情况:无3、异议处理情况:无;4、标的到位、过付、交付情况:申请执行金额717500元、实际执行金额717500元;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本案为委托案件。结案方式:和解结案结案日期:2016年1月16日承办人:孙兵

书记员 :王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