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3396号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闫家咀社区居民管理委会。被执行人郑州神火李宅矿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闫家咀社区居民管理委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神火李宅矿业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神火李宅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950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爱平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陈鹏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向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