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张华林,男,汉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四川省荥经县大田坝乡同乐村6组村民。被执行人巴塘县大西洋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塘县金弦子大道8号被执行人彭树高,男,汉族,1974年9月26日出生,现住重庆市渝北区合药路14号附1号7-2。本院在执行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6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张华林与被执行人巴塘县大西洋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彭树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终结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明平
审判员 徐 波
审判员 邓 柯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昭军 关注公众号“”